法与经济 栏目所有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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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事规避行为的法效果判定进路
    林少伟, 洪喜琪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4, 0 (2): 105-118.  
    摘要7)      收藏
    商事规避行为的法效果取决于其与实质法秩序的匹配性,应当从认识论与工具论分别发力,脱离商事规避行为法效果裁判标准不一的囹圄。在认识论上,商事规避行为法效果判定牵涉的价值元素及次序排位均有别于民事规避行为,法院应当相应匹配不同裁判思维,更为审慎地作出负面评价。在工具论上,加强立法供给并非最优解,应转从司法技术入手,构筑统一的司法裁判范式以限缩裁量空间。对此,宜建立以比例原则为内核的二阶衡平模型。考虑实然法存在价值倒错可能,应当先行运用比例原则对商事强制性规范作出一阶评价。对于“负向评价的法”,规避行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于“正向评价的法”,规避行为的法效果仍需运用比例原则对其有效边界做出二阶评价。对于满足目的正当性、效果必要性以及手段适当性三要素的规避行为,应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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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侵害的法律救济
    刘洁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4, 0 (2): 119-136.  
    摘要10)      收藏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处理,伴随劳动合同的建立、存续与终结,因信息处理造成的侵害也贯穿劳动关系始末。在职场空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不法侵害主要表现为:过度收集、职场监控与不当公开。侵害劳动者个人信息造成的损害呈现双层结构,即侵害个人信息本身的损害与由此衍生的劳动权益损害,后者主要表现为就业歧视和不法解雇。针对侵害信息本身所造成的损害,劳动者可以通过删除权、撤回权或更正权消除侵害状态,并有权请求恢复劳动关系;若损害仍无法弥补,还可主张物质性和精神性损害赔偿。但是针对信息处理导致的劳动权益损害,无法完全借助私法路径得以救偿,仍需回归劳动法。通过扩张劳动者单方解除权,预防和惩戒用人单位的信息处理行为;以集体合同规范行业内的信息处理活动,激活工会的职能,弥补劳动者的自治性缺陷;更新劳动基准的内涵,使其涵盖劳动者信息权益保护,将劳动者信息侵害纳入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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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竞争法视阈下数据抓取行为的合法性——从用户同意到可携带权的思路演进
    高建成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4, 0 (1): 112-123.  
    摘要19)      收藏
    囿于数据权属不明,私法自治框架下的同意规则不足以解决数据抓取行为的合法性判断问题。可行的思路是以个人信息数据为切入点,结合可携带权制度对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调适。将可携带权思路引入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裁判,能够在解释论层面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相互衔接,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与公平竞争。基于此,对非个人信息数据而言,仅凭用户同意无法产生阻却数据抓取行为违法性的效力;至于依法享有可携带权的个人信息数据,在满足行权条件的前提下,用户可通过同意的方式授权第三方进行数据获取,进而阻却第三方行为的违法性。在应用可携带权思路裁判时,法院仍应关注用户同意是否经由欺骗、误导与强迫等不当方式取得,以确保其有效性与自愿性,同时衡量涉案个人信息数据的转移后果,避免对他人权利及自由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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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研究
    蒋岩波, 戴瑞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4, 0 (1): 124-136.  
    摘要24)      收藏
    通过建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弥补中国现行反垄断法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不足,是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契合反垄断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标,也是中国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和公益维护职能的重要体现。但是,中国新建立的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性质定位不明、法条设计简单、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尤其是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定位与衔接问题,直接影响该制度的正确实施。通过对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学与经济学理论梳理,分析中国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实施存在的现实困境,发现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需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进行制度重构,合理设计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反垄断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才能在尊重反垄断行政执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监督功能,提高执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确保反垄断法实施的系统性和协调性。通过“法法衔接”进一步体现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兼顾公益性和私益性的特点,达到弥补单个主体损失实现维护消费者福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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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论中国证券监管的回应性转向——基于新《证券法》实施后违规减持第一案的观察
    王怡丞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3, 0 (6): 114-127.  
    摘要37)      收藏
    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在上海瀛翊案中的监管路径转换缘于“零容忍”的政策背景、既有行为监管效果不佳和民事诉讼救济不显的实践需求,反映了“命令—控制”的威慑监管策略。此次路径转换中对行为性质的突破认定已然违背了信息披露和股份转让限制的规则意旨和价值导向,彰显了基于威慑策略的监管模式所具有的执法随机性、过度惩罚倾向和对立关系预设等内在局限。回应性监管理论摆脱了“以惩戒强威慑”的单一思路,致力于构建合作关系,能够提升监管效能,可作为中国证券监管改革的依托。但在其本土化过程中需妥当处理其与中国证券监管本土资源的扞格,避免导向监管俘获与实质的监管放松。发挥回应性监管的正向作用,提高中国证券监管的科学性与有效性,需立足中国资本市场的现实需求,推动自律监管者的主体意识与能力塑造,优化合作型行政监管工具,保障证券执法威慑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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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医疗健康信息法律属性的类型化及其私法保护
    孙挥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3, 0 (6): 128-139.  
    摘要31)      收藏
    将医疗健康信息笼统界定为私密信息或敏感个人信息的方法不可取,易造成司法实务中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实践中,医疗健康信息的信息类别多样化,应在厘定私密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信息类别底层价值逻辑的分析,利用法学方法论中类型化的方法,将医疗健康信息的法律属性区分四类:私密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既属于私密信息又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既非私密信息又非敏感个人信息的医疗健康信息。其中,私密信息的认定可借鉴隐私合理期待理论,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应区分以人格尊严为基础的第一层次保护及以个人信息自决为基础、实现数据处理过程中纠偏功能的第二层次保护。惟其如此,才可依民法典中隐私权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一般规定及对敏感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为不同类型的医疗健康信息找寻最为准确的私法保护进路。对于既属于私密信息又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的医疗健康信息还应运用场景化分析方法区分不同层次的处理行为:第一层次同时适用隐私权规则和敏感个人信息规则,第二层次直接适用敏感个人信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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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企业刑事合规:实践反思与理论展开
    叶子涵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3, 0 (6): 140-148.  
    摘要32)      收藏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由于理论供给的严重不足,改革实践正面临刑事合规概念界定不明、改革适用对象不清、负向合规激励机制缺失以及合规有效性标准存疑等诸多困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持续深化推进,迫切需要对刑事合规的相关重要概念进行追本溯源的探讨与厘清。应结合域外合规经验,在对已有的实践探索进行总结反思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刑事合规的运行机理,明确企业刑事合规的基本概念是企业合规的刑事化与升级化、企业刑事合规的激励机制应当是正向激励与负向激励的有机统一以及企业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的基本判断标准在于能否根除组织缺陷等关键性问题,进而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深度构建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与观念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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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数字经济时代的经营行为金融化及其规制进路
    胡国梁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3, 0 (5): 125-136.  
    摘要63)      收藏
    利用数字经济时代的商业模式创新构筑资金池是当前经营行为金融化实践样态的共同指向。实体产业和金融业的界限日益模糊且实体产业资本正规模化地向金融领域蔓延,而以互联网为支撑的各种金融工具则突破了传统金融管制藩篱,经营行为金融化由此呈现双重系统性特征。从生成逻辑来看,经营行为金融化是金融监管体制、金融模式创新、旺盛投资需求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放任其发展将会威胁消费者资金安全、加剧资本无序扩张、强化经济体的空心化,因而急需从法治角度寻求规制经营行为金融化之道。既有规范已经彰显对经营行为金融化的限制导向,但在规范体系、规范对象、规范主体等层面欠缺系统性。通过对“存款”的扩大解释,可以将经营行为金融化纳入《商业银行法》第11条的规制视野。为实现强化监管和鼓励创新的平衡,在引入《商业银行法》第11条的同时要保持规制的适度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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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跨越企业数据财产权的藩篱:数据访问权
    杨志航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3, 0 (5): 137-148.  
    摘要47)      收藏
    是否赋予企业数据财产权是当前学术界热议的焦点之一。既有的研究多是建立在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的基础上讨论数据赋权,忽略了数据的价值主要应体现为流通、使用价值。数据唯有不断流通、使用,才能实现价值增值。是否赋予企业数据财产权应取决于数据流通、使用的需要。即便如此,数据的“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之争使得数据赋权再次陷入两难。破局的关键就在于透过数据开发、保护与数据流通的问题表象,追问二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据此,当务之急应该消除数据流通障碍,促进数据访问,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然而尽管现行法下,数据访问路径众多,但各有缺陷,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数据大规模流通的需求。应当构建数据访问权制度,打破企业对数据的绝对支配,消除数据流通障碍,最大限度地促进数据流通。这不仅可以与财产权制度相协调,而且还能兼顾企业数据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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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中国特色法律事务产品核算问题研究
    罗良清, 刘钰, 王亚菲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3, 0 (4): 118-133.  
    摘要31)      收藏
    作为法律适用的具体展现,法律事务在国家治理体系占据着重要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扮演关键角色。过去十年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法律事务规模增长幅度前所未有,而政法部门和民间主体自身统计能力难以满足现实需求,迫切需要做出针对性的顶层设计以反映中国法律事务真实规模,展示法治中国建设喜人成果,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国民经济核算专业角度出发,基于市场性和诉讼性原则,将法律事务分解为多类型的法律事务产品,制订基本的法律事务产品分类;经对市场和非市场法律事务产品的典型生产模式的总结,进而详细说明增加值核算项目,以及基于产出指标法的总产出核算方法;提出藉由国民经济核算标准统计得到的法律事务产品数据,能够为中国立法后评估及法治评估工作提供更加科学的统计依据,有效改善其指标体系构建中的数据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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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社会保险缴费、企业投资与投资效率——基于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的证据
    郭飞, 黄瑾, 罗靓溪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3, 0 (4): 134-148.  
    摘要42)      收藏
    社会保险缴费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机制。2011年7月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增加了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使企业面临更高的用工成本和更低的自由现金流水平,迫使其在财务压力和投资效率之间寻找平衡点并调整投资决策。基于2007—2021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模型分析发现,社会保险缴费增加提高了企业劳动力雇佣成本,减少企业可支配现金流,降低企业投资水平;但同时也促使企业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审慎投资决策,进而提升企业的投资效率。在竞争度较高的行业、注册地在东部以及融资约束程度较高时这种效应更为显著,原因在于这些企业更加敏锐地感受到社会保险缴费增加带来的财务压力。因此,社会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影响企业投资行为来达到资源分配和经济调控的目的。在此制度背景下,中国要持续推动减税降费改革措施,有针对性地实施补助政策,以鼓励企业稳定投资,提高投资效率;同时还应采取相应措施以防范企业过度金融化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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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价值衡量与立法选择
    仵宗礼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3, 0 (3): 121-138.  
    摘要48)      收藏
    《修订草案》新增了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的规定,并对在其他机构获取工资性收入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行政处罚。《修订草案》对“专职执业”的规制,与现实情况不符,与基本逻辑相悖,也与历史传统相左;其相关规定偏离了立法价值,在立法选择上存在重大缺陷。专职执业应当指“专门”且“独自”地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审计业务,《修订草案》应当从“专门”和“独自”两个方面对其进行规制。“专职执业”的立法规定应当借鉴历史传统,立足现实,兼顾各方权益,在维护行业秩序价值的同时,兼顾职业自由。为弱化《修订草案》对“专门”执业的过度追求,建议限缩“专职执业”的内涵,删除“其他机构获取工资性收入”规定,增设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回避;为补正《修订草案》对“独自”执业的偏离,建议禁止公权力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寻租,为退休人员从事注册会计师执业增设入职禁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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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法院强制批准企业破产重整的法经济逻辑与偿债规则重构
    巫文勇, 杨雨淋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3, 0 (3): 139-148.  
    摘要42)      收藏
    法院强制批准企业破产重整,实际上是公权力借用“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模糊概念对破产重整自愿选择和协商价值的否定,增加债权人机会成本,强迫多数债权人接受不可预期的风险,将重整失败的后果转移至债权人。所以企业破产重整立法应该对“社会公共利益”“债权人私权利保护”和潜在的“机会成本”进行平衡,确保能够通过一个公平、合理的债务清偿规则和清偿标准保障其权利。法律应该充分考虑重整存在的风险、预期效益以及债权人损失的时间价值、投资机会和债权人所属行业特征,根据权责均衡原则设置清偿规则与标准,而不是笼统地进行原则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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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国际货币权力论下的数字人民币和人民币国际化——基于可行性和现实性的考察
    沈伟, 赵尔雅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3, 0 (2): 126-137.  
    摘要63)      收藏
    数字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其去中心化和中心化兼具以及货币职能健全的特点意味着它可能对人民币国际化发挥推动作用。在国际货币权力论下,人民币国际化既是一种国际货币权力的表现,也是一种获取与行使该权力的手段。就理论可行性而言,央行数字货币不仅有助于主权货币国降低持续性与过渡性调整成本,而且还可助力构建参与者身份。就现实可能性而言,美元霸权仍是数字人民币发行背景下人民币国际化面临的最大障碍,但是西方频繁发起金融制裁为数字人民币重构参与者身份提供了契机。数字人民币还可以为综合霸权货币的创设提供基础,从而缓解目前美元价值波动带来的外溢效应,推动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多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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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税收立法前评估程序的建构
    易有禄, 万文博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3, 0 (2): 138-148.  
    摘要34)      收藏
    税收立法前评估程序,是指特定评估主体按照一定的步骤、时序和方式,在税收法律草案交付表决前,对税收立法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和税收法律草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税收立法的成本效益与预期影响等进行评估的过程,具有防止评估制度虚置、优化评估资源配置、排除恣意和专断、正当化评估结果等功能,其建构应遵循参与性、公开性、公正性及比例性原则。税收立法前评估的基本程序包括评估启动、评估实施及评估回应三个阶段,各个阶段均应遵循相应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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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论证券虚假陈述保证保险
    李志强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2, 0 (6): 130-138.  
    摘要33)      收藏
    证券发行要求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现行的有关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救济的制度尚不能全面保护受害的投资人。信托、保险、证券等不同的金融工具能够相互融合形成金融跨域,保险人可以跨域进入公司、证券领域加强治理与投资者保护,即可将保险人引入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而建立虚假陈述保证保险制度。保险人的介入能够保障责任人的赔付能力,为投资者供给权威信息,还可为市场增添有力的监督力量。在法理上,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具有可保性,足以为建立保证保险提供坚实法律基础,保险人具备进入此市场的充分意愿,保费应能保持在可负担的水平。在虚假陈述保证保险的具体制度建构方面,要注意构造合理的承保法律关系结构,明确可预期的理赔条件,限制保险人的免责事由,设置动态的保险赔付额度,赋予保险人追偿权,选择适当的监管机构,可考虑适用证券集团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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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司法能动主义视野下的女同伴侣代孕生育子女抚养权纠纷裁判——基于国内首起案例
    陈朝阳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2, 0 (6): 139-148.  
    摘要40)      收藏
    女同伴侣代孕生育子女抚养权纠纷是新时代社会生活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当前中国立法尚无明确相应的调整规范。由于代孕导致血缘关系和分娩行为出现分离,基于血统推定母亲身份的做法在逻辑上已不成立,有必要构建相应裁判规则。面对审判实践的考验,司法机关在案件裁判中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导裁判规范的查找与确定,以增强裁判的前瞻性,提升能动司法的有序性与规范性。为此,司法实践中认定代孕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当采取法律拟制构建亲子关系,考虑如何分配更能够维护基于情感纽带关系建立起来的家庭伦理,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在特殊情况下,基于法秩序与个人权益权衡,可灵活变更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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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中国房地产税立法权的配置模式及立法对策
    唐健飞, 王乔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2, 0 (5): 128-137.  
    摘要62)      收藏
    在房地产税立法权的配置上,西方发达国家主要存在集权模式、分权模式与复合模式。西方发达国家的配置模式缺乏对中国复杂语境的适切性,其无法契合中国房地产税立法的客观需要。中国现行配置模式则在分权理念、分权内容与分权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局限。研究发现,中国房地产税进行统一立法,其立法权配置亟须由传统分权模式转换成一种“复合均衡”配置模式。“复合均衡”配置模式不是简单地强调税收分权或权力下放,而是追求税权配置方式的复合性与均衡性。为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权“复合均衡”配置模式的建构,中国未来应在立法理念、法律体系、法律效力层次与程序机制等方面采取相应的立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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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平台权力的反垄断法规制
    兰江华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2, 0 (5): 138-148.  
    摘要65)      收藏
    平台经营者拥有在平台市场内制定规则、控制准入、分配资源的权力,在平台企业自利性的驱使下易于被滥用,进而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平台权力本质上是市场力量的再表现,应当适用具有限制权力“基因”的反垄断法规制,无须借助其他公法理论或者构建新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规制作为一种限制平台权力的工具被忽视和低估,主要源于传统规制框架的僵化和滞后,忽略平台市场力量来源多元化和平台权力滥用损害多样化、动态化的特殊性。为此,应当创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纳入平台权力要素,并拓宽竞争损害分析维度,关注平台权力滥用对竞争过程与市场结构的影响。为避免抑制自治激励、损害平台系统本身的价值,还应当将合理的自治作为正当理由之一,并明确其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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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增值税抵扣权之证成:一场内部与外部证成理论的辩论
    褚睿刚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2, 0 (4): 123-135.  
    摘要80)      收藏
    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核心权利的抵扣权,只有摆脱道德层面虚实难定的“权利”声称,被确证为真正存在的实在法权利,才能更好地发挥国家课税权制约和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双重功效,引导增值税制优化,撬动增值税法实践困局。通过权利内部证成即可完成此种身份转换。抵扣权内部证成虽以权利的内在理由为论据,但该过程意在描述权利如何从其所处的环境中获取这种资格的动态过程,须借助评价性搭建权利与外在环境之间的连接桥梁。因此,论证过程包括本体和涉他两大核心构造,一方面评价权利本身,描绘权利自身的正当性和重要性;另一方面评价内外互动,展现抵扣权之于外在环境的正当性和重要性。具言之,一方面从权利基础法理切入,论证抵扣权契合权利的内置机理;另一方面要进行规范考察,证成抵扣权恪守增值税法的法律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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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回归拟制性规范:《契税法》第2条第3款释义学省思
    叶金育, 郑乐生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2, 0 (4): 136-148.  
    摘要74)      收藏
    《契税法》第2条第3款一改《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8条惯例,既割裂了契税客体与纳税人间的关联性,凸显国库主义立场,又整合了法定规范与拟制性规范,导致契税客体杂乱;还支解了契税客体与计税依据,徒增契税计量障碍。究其原因,恐怕还在于立法者意图抹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拟制实质,而这显然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结果相悖。要想走出困境,当须回归拟制本质的应然定位,坚持纳税人主义立场,恪守不动产取得税秉性,遵循契税法与民法的协同思维,融贯契税构成要素的体系思维,吸取契税客体创制的基本经验,在此之下,通过增设拟制性规范的指示词和具体规则以改造《契税法》第2条第3款后半部分,借助构造拟制“列举+兜底”的动态准入要件以改造《契税法》第2条第3款前半部分。倘若如此,契税法定规范与拟制性规范有机融合,契税客体、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税收优惠要素无缝整合,融法定性与开放性、明确性和模糊性一体的良好契税法方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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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金融科技平台的架构、定性与规制
    赵尧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2, 0 (3): 116-125.  
    摘要115)      收藏
    金融科技平台始终面临着一道定性难题:销售抑或广告。如果跳出传统属性界定的概念藩篱,回归“防控风险”的金融法核心要义,则不难发现“风险导入和风险控制”构成平台定性的两大实质要件。由此观之,金融科技平台因主导智能推介、账户关联、版式设计、佣金分成以及品牌混同等多项业务,而呈现风险导入性更强、控制力更高的销售化趋向。因此,针对金融科技平台的行为规制,除了在主体层面应将适当性义务提升至平台一级,而非转嫁至控股持牌机构,还需要在内容上留意金融科技对适当性义务的挑战和革新。当然,金融科技平台四层嵌套和单一控股的组织架构,始终构成上述平台定性与行为规制的约束性条件,应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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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个人信息保护风险规范的建构机理与实现路径
    张璐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2, 0 (3): 126-136.  
    摘要111)      收藏
    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制度是一种前置性保护规范,旨在防范因个人信息被滥用而可能产生的抽象危险。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规范路径符合数字经济发展现实,是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最佳范式。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引发的风险可以通过“结果”和“行为”两种角度予以评估,对个人权益侵害“高风险”的判断包括风险发生可能性和风险严重程度两个方面。可归责性原则是风险规范路径的基本原则,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综合“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风险规制的实现路径,在差异化风险、类型化平台、分层级义务等方面仍存在问题,应从宏观上整体把控风险路径,中观上强化信息处理者的规范引导,微观上细化不同场景下的风险规范,形成一整套风险可控、高效全面的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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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备案与许可之间:校外线上培训规制的转型逻辑与规范进路
    黄贤达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2, 0 (3): 137-148.  
    摘要80)      收藏
    校外线上培训行业市场准入门槛的制度演变,折射的是互联网经济语境与行政审批制改革的缩影。教育行政机关试图以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取代事前监管的规制功效,在解除行政审批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发挥行政备案与其他创新监管方式的联动作用,结合多元市场主体的私人规制优势,形成更有精度与效率的监管机制。但因配套措施衔接不畅,预设的监管机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替代效用,实践中行政许可式备案起着主要规制作用。制度设计与规制现实之间的张力,源于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在中国语境下移植与再建构过程中面临的本土化难题。教育监管资源的有限性与监管方式的路径依赖、线上培训市场私人规制的先天不足与后劲乏力,都制约了事中事后监管的实际效用,导致监管目的与改革效果的偏离。为此,教育行政机关试图以事前监管重塑事中事后监管,平衡规制过程中市场经济逻辑与其他价值目标的张力,促使校外线上培训重回“新型教育供给方式”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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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披露的软法实现与强化路径
    莫志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2, 0 (2): 116-129.  
    摘要206)      收藏
    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中存在诸多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的软法。其由行业协会、国际组织与评级机构等非国家主体制定和实施,能够解决硬法在ESG披露中呈现的抽象、滞后与僵化问题,发挥补充与转化功能,回应现实需求。ESG披露软法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而是通过影响融资的声誉机制、内部规则执行的市场定价、信号传递的外部效应及硬法的反向支撑来实现自身的规范效力。故对于完善中国ESG披露的软法之治,可从市场多方合力的角度加以探索。详言之,交易所应增强其权威性,促进监管竞争;重点国企应带头推动软法适用的网络效应;软法自身通过支持硬法、细化后果等方式硬化;机构与个人投资者、信息中介提升ESG参与度,从而强化披露软法的规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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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执行财产处置复合型公力模式改革探讨——创新执行权运行机制的视角
    熊进光, 高洁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2, 0 (2): 130-139.  
    摘要148)      收藏
    当前执行财产的处置采法院集中行使的“单一型公力模式”,权力高度集中与执行力量紧缺形成突出矛盾,带来债权实现周期拉长、债务人负担加重、执行队伍风险加大等诸多负外部性。通过对执行权构造理论及域外执行财产处置模式的比较分析可发现,“复合型公力模式”在权力正当性、权力兼容性、权力衔接、权力监督等方面,比“单一型公力模式”和“社会为主公力补充模式”更符合中国国家体制、权力架构和司法传统。提升执行财产处置质效,应从处置权赋权、处置权科学分配、加强程序衔接和权力运行监督等方面,逐步推进执行财产处置模式的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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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法、检体制改革中的差异化:内涵、缘由与进路
    吴卫军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2, 0 (2): 140-148.  
    摘要132)      收藏
    法、检体制改革中的差异化是指法院系统与检察系统在司法体制改革具体设计上应有所区分,这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命题,与改革同质化是共生互补的协同关系。宪法对法、检机构的不同定位是两者体制改革差异化的基础,而差异化改革是司法体制走向精密化的必然选择,也是解决改革现存问题的客观需要。由此出发,差异化的改革策略应妥当处理差异化与同质化的关系,要立足法、检对司法公正的不同侧重出台改革举措,要在改革中特别重视检察体制改革的特殊性,还要遵循司法规律,在准确界分司法逻辑与行政逻辑基础上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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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行政边界区域环境法治的理论展开、实践检视及治理转型
    陈真亮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2, 0 (1): 125-135.  
    摘要302)      收藏
    近年来,部分区域从协同立法、联动执法、司法协作等方面积极推进跨区域环境合作治理,尝试破解属地管理模式的弊端。这体现了环境合作治理的空间转向,为环境法迭代更新提供了新的观察视角与理论发展机遇。在行政边界区域环境的空间特殊性、主体多元性、利益多层性、诉求多样性等特征的分析基础上,对行政边界区域环境治理的“协同法治”理论的运用场域以及区域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协作实践进行了阐释、反思。从环境治理转型和治理现代化来看,行政边界区域的环境共治内在的要求加强区域环境之间的合作共治,应推动从个体主义到生态整体主义、从城乡正义到区域空间正义、从地方法制到区域法治等方面的治理转型和制度体系的完善要求,从而促进基于环境改善的利益增进与共享以及民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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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民法典时代融资融券担保的法律构成——以让与担保为适用进路
    程威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2, 0 (1): 136-148.  
    摘要282)      收藏
    融资融券担保交易制度是金融法制基础设施的重要构成部分。从私法层面对融资融券担保的准确描述有利于廓清当事人权利义务边界,并在私人执法中提供请求权基础,以减轻公共执法的监管负担。目前的学理分析尚未厘定融资融券担保的法律构成。《民法典》引入功能主义担保观,令让与担保以非典型担保方式获得合法性认可,继而为融资融券担保的法律构成提供充实的适用依据。在解释论上,让与担保可以证立融资融券担保的账户体系与担保物范围等规范构成,但登记规则的阙如会影响强制平仓的效力。法政策上,为配合《民法典》统一担保登记的要求,立法者应规定融资融券经过登记方具有优先效力,从而促进实现法学理论与商事实践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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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的司法之维:场景偏差、两造张力与审查模式
    金晓伟, 冷思伦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1, 0 (6): 122-138.  
    摘要643)      收藏
    裁判文书是观测应急法律法规实施的独特视角。透过司法之维分析援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684份裁判文书,可以发现这部“应急领域基本法”在执法司法适用方面存在明显的场景偏差问题,亟须在修法、适法环节正本清源。研究同时显示,围绕应急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突发事件的认定等具体问题,行政与司法之间保持着既默契又分歧的张力关系,而基于“功能性分权”理论的“合作程度”分析框架有助于重塑两造关系。在此基础上,法院应当针对应急行政行为的特点探索构建一套适合应急状态的司法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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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证券公益诉讼:衍生逻辑、理论阐释与制度塑造
    范卫国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1, 0 (6): 139-148.  
    摘要629)      收藏
    证券领域的违法行为兼具损害公益和私益的双重后果,证券公益诉讼的出场能够弥合既有“私人救济”与“公共执法”治理路径的缺陷,但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证券公益诉讼是否以及如何进行制度建构有待探索。为全面解决证券公益损害问题,实现对公共利益的及时保护,应完整设置民事与行政两类证券公益诉讼制度,区分制度差异准确设定两类诉讼的诉讼主体、适用条件、诉讼请求等事项,并通过强化证券公益诉讼与私权救济、公权监督之间的有效衔接和互动配合,切实推动证券市场公共利益保护和促进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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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论信息主体同意权的绝对化困境与相对性重构——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同意制度的完善
    常宇豪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1, 0 (5): 116-127.  
    摘要361)      收藏
    中国现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将同意视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唯一合法性事由,《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虽有所突破,但总体未逾同意权绝对化之藩篱。同意权的绝对化设置导致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不足、制度成本高企、立法司法割裂等问题,进而制约个人信息保护法功能的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基本属性进行剖析发现,个人信息并非纯粹的“私人事务”,而是多方利益和多元价值的集合体,绝对化的同意权不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应当从完善其他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事由和通过场景风险理论差异化配置同意权使用范围两条途径入手,实现“绝对同意”向“相对同意”的转变,形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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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个人信息的宪法财产权保护
    谢立斌, 李艺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1, 0 (5): 128-139.  
    摘要435)      收藏
    个人信息无论是作为大数据的组成部分还是作为独立的信息,都含有重大经济价值。实践中,基本上由数据企业享有相关利益。相关利益分配是宪法层面的分配问题,应当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制度、按劳分配制度、经济发展和平等原则等各个方面。在宪法上,应当由数据主体享有其个人信息之上的经济价值。宪法的这一要求应当在法律层面得到落实。在当前实证法上,人格权法和合同法上的保护机制都不能够满足这一要求,立法者应当积极作为,弥补这一不足。在法政策学上,立法者应当通过财产规则保障数据主体的经济利益。由于个人信息与有体物存在本质差异,所有权制度不能够适用于个人信息之上经济价值的保护。立法者应当参照知识产权制度,设立个人信息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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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网约车市场规制重塑研究:基于对抗资本无序扩张视角
    黄娟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1, 0 (5): 140-148.  
    摘要447)      收藏
    凭借数据、技术、资本优势,以网约车市场为代表的平台领域呈现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市场资源加速向头部平台集中等趋势,“赢家通吃”效应显著,竞争无序后果堪忧。网约车市场资本无序扩张也为市场监管者、经营者招致如监管套利、数据采集侵犯隐私、算法歧视和大数据杀熟、平台数据垄断等质疑和指责,网约车市场规制体制亟须重塑。政策制定者应重新审视数字经济中的平台监管和竞争问题,现行法律低估定价和跨行业整合可能导致的反竞争风险这一问题已凸显出来。网约车市场规制应以反垄断法为抓手,强化算法透明度要求,加大竞争倡导和更新反垄断分析工具,以规范平台行为,促进市场依法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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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商标恶意诉讼的认定与法律规制
    姜南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1, 0 (4): 125-134.  
    摘要518)      收藏
    商标恶意诉讼是一种恶意诉讼行为,诚实信用原则是规制商标恶意诉讼的法理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界定不清、规范和预防机制不足等问题,司法实践中“恶意”认定标准不同、损失赔偿标准较为复杂,不利于遏制近年来商标恶意诉讼的频发趋势。针对上述问题,实体法上,应明确商标恶意诉讼及认定标准,增加反赔制度。程序法上,需明晰诉前禁令制度,严格限制原告撤回起诉。同时,应进一步完善信用规制机制作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套措施共同保障当事人权益。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基础上实现对商标恶意诉讼行为的有效识别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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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图景下的竞争中立强化与中国因应
    孔峻峰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1, 0 (4): 135-148.  
    摘要421)      收藏
    全球价值链的变化与发展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兴起和新一代贸易议题的出现。随之而来,竞争中立国际法的演进及其在贸易投资规则中的强化给中国带来了挑战和机遇。竞争中立规则强化既有助力开放型体制和制度升级的正效应,也存在阻碍国企和经济发展的负效应。权衡利弊,应构建与国际规则趋同的国内政策、通过“一带一路”和自贸试验区建设实现战略突围、深入国企分类改革和减少政府补贴以及争夺国际经贸规则话语权并适度妥协平衡的因应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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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体育法》中体育税收条款的创制论析——以体育税收规范整理为基础
    叶金育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1, 0 (3): 121-137.  
    摘要1153)      收藏
    作为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工具,税收政策频频出现于体育场域。与之相应,体育税收“政策主导,法律稀缺运行”、“竞赛主导,其他产业虚置”与“免税主导,其他工具缺位”既构成中国体育税收治理的显著镜像和规律,又成为中国体育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障碍与威胁。鉴于体育税收条款的独特价值,科技、教育、文化与卫生法中税收条款的立法经验和域外体育税收条款的创制规律,应植根体育发展规律,立足中国既有体育税收政策实践,在《体育法》中创建一个由体育税收一般条款、体育税收优惠条款和体育税收征管条款三个层次组成的体育税收条款体系,以此打通体育税收政策与法律、体育法与税法之间的互通通道,实现体育税收政策的法律转向,助推中国体育又快又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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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型”监管模式构建研究
    许恋天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1, 0 (3): 138-148.  
    摘要355)      收藏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难点在于应对市场信息不对称风险,而现有监管方式的有效性并未充分彰显,以信息披露为主的“信息规制型”监管模式亦难解决根本问题。信息是网络时代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互联网金融监管者的信息服务愈发凸显。立足于“服务型监管”方式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者应树立信息服务者身份,通过提供信息服务矫正市场信息资源配置偏差,组织协调多边主体解决信息不对称难题。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型”监管模式,秉持市场主导信息资源配置、监管矫正信息配置缺陷的思路,以规范市场中的各类信息为服务内容,以市场各边主体为服务对象,以提供事前的信息披露咨询、事中的信息过滤维护、事后的信息纠察追责为服务手段,辅之以多边信息博弈机制、多元信息激励机制以及信息主体责任机制,从而经由全面的信息治理推动互联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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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突发事件下财政应急机制纾困路径的法治研究
    李楠楠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1, 0 (2): 116-129.  
    摘要467)      收藏
    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中国财政系统迅速反应,为抗疫行动提供积极的财政支持和财力保障。与此同时,来自疫情的全面检视也暴露出现行财政应急机制运行的诸多环节仍存现实困局。行政主导的财政应急机制在应急观念、应急规则以及应急方式等方面尚存路径依赖,脱离法治规范和保障的财政应急机制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从根本上讲,中国财政应急机制的纾困之道,应当寻求法治的回应。这需要宏观与微观综合发力,逻辑层面纾困,应当明确财政应急机制改革的基础定位,包括观念明确、规则厘定、方式选择等;制度层面纾困,则应完善财政应急机制改革的法治路径,包括构建应急财政资金保障制度、健全央地应急财政关系制度以及完善应急财政资金监督制度,最终实现财政应急机制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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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个人数据产权归属的经济分析
    张玉屏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1, 0 (2): 130-139.  
    摘要365)      收藏
    在同意设置个人数据财产权的前提下,个人在使用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过程中,被记录上传存储在企业系统中的个人数据产权归属企业,符合法经济学的产权赋予规则。根据先占规则、创造规则和附属规则,都应将个人数据产权赋予企业,根据公平原则不能将个人数据产权归属个人。此外,个人数据在企业手中将实现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发挥更大的效用,将个人数据产权赋予个人不符合成本收益原则,权利不能顺利实施,不能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个人数据使用过程中的个人信息泄露和数据垄断风险一直存在,个人数据产权归属企业并不必然加大此种风险,可在当前法律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的制度设计进行弥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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