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第0卷 第1期    刊出日期:2025-01-25
上一期   
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
段妍, 刘新甜
2025, 0(1):  3-11. 
摘要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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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习近平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在推动改革从局部探索、破冰突围到全面深化的实践探索中,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开创性、时代性的思想观点,形成了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要论述。这一重要论述鲜明地提出了改革的方向就是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并强调要通过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指明了全面深化改革往什么方向走的根本性问题;强调了坚持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改革的过程中紧紧依靠人民将改革推向前进,实现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提出了坚持守正创新、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等一系列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法论。这一重要论述既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改革思想,推动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也为推动全球共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依靠全面深化改革构建新型生产关系的依据、机理与路径
李国泉, 蔡方
2025, 0(1):  12-22. 
摘要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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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全面深化改革发展新型生产关系,是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新变化的必然选择。从可能性看,二者都以解放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核心标准,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价值归属,统一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主题。新型生产关系既是生产活动中包含诸环节要素的复杂系统,也是人类社会发展有机结构的重要环节。从理论机理看,要依靠整体性改革构建多维立体的新型生产关系;要依靠拓展性改革增强新型生产关系的数字交互性;要依靠协同性改革在把握“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作用逻辑中明确完善新型生产关系的着力点。从实践路径看,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进程中,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构建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形成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加快构建促进数智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发展与数智时代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
不同颠覆式创新市场情境下后发企业的追赶路径:多案例研究
胡海波, 毛纯兵, 姜浩天
2025, 0(1):  23-34. 
摘要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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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市场情境下采取差异化的创新策略,是后发企业实现追赶的关键。现有研究主要聚焦于旧市场情境下的后发企业追赶问题,忽视了后发企业在不同市场情境下的追赶策略。基于颠覆式创新的三类市场情境,通过多案例研究方法,探究了不同颠覆式创新市场情境下后发企业的追赶策略与追赶路径。研究发现:(1)不同颠覆式创新市场情境下后发企业追赶的驱动力和手段存在差异;(2)不同颠覆式创新市场情境下后发企业追赶采取不同的创新策略,旧市场情境下后发企业主要采取利用式创新策略,新市场情境下后发企业主要采取探索式创新策略,而在旧市场向新市场过渡的过程中,后发企业先后采取利用式创新策略与探索式创新策略;(3)颠覆式创新市场情境下后发企业追赶路径分为持续式、破坏式和复合式三种。因此,后发企业根据实际进入合适的颠覆式创新市场情境,并采取相匹配的创新战略和追赶路径。
数字经济赋能制造业产业链韧性:多维机制与空间溢出
张莉, 陈凯, 李汉君
2025, 0(1):  35-47. 
摘要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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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制造业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不仅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需要,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核心内容。基于2012—2022年中国地级市面板数据,探究数字经济对制造业产业链韧性提升的作用路径及空间效应。研究发现:第一,数字产业化通过数字技术推动数据价值链的深化,产业数字化则通过强化传统产业的基础能力,二者共同驱动制造业产业链的现代化升级。第二,数字经济对制造业产业链韧性的正向影响呈边际效应递增的非线性特征,表明“梅特卡夫法则”在制造业产业链韧性升级中的适用性。第三,数字经济通过产业协同集聚效应和技术创新效应提高制造业产业链韧性。第四,数字经济对制造业产业链韧性具有正向的空间溢出效应。因此,应围绕数字经济的外部溢出效应优化产业链改革政策,以技术创新和产业协同集聚为重点,分类施策,推动制造业产业链的韧性和自主可控能力进一步提升。
农业保险科技对普惠保险助推效用的调查分析
虞幸然, 金菲, 粟芳
2025, 0(1):  48-61. 
摘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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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2023年上海财经大学千村调查数据,分析农村地区的普惠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的发展情况以及农业保险科技和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情况,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验证农业保险科技对普惠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的助推效用。研究表明,农业保险科技具有助推普惠保险的作用,对农村居民在未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也有显著的激励作用。具体而言,农业保险科技是通过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和农户对保险的满意度,进而对普惠保险发挥了正向助推作用。研究结论为大力发展农村普惠保险提供了新的思路,通过发展保险科技从而提高对普惠保险的助推作用,进而辐射农村商业保险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的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构建研究——基于广东省的模拟仿真测算
朱火云
2025, 0(1):  62-73. 
摘要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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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国家相关政策与国内外实践经验,以稳定性、充足性、公平性、可负担性和激励性为原则,构建由触发机制、公平机制、制约机制和兜底机制构成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自动调整机制,并运用广东省的管理数据和系统动力学方法,模拟测算了2023—2035年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状况。模拟结果表明,所构建的待遇调整机制兼顾了待遇充足性、收入公平性和财政可负担性。在此基础上,从设计原则、制度结构、激励机制和财政责任划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为其他地区乃至全国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提供有益借鉴。
农业社会化服务提高了农户经济福祉吗
张利国, 李颖
2025, 0(1):  74-85. 
摘要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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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重要举措,对农户生产行为和经济福祉产生深远影响。基于2022年江西省水稻种植户的调研数据,利用内生转换模型分析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农户经济福祉的作用,并从劳动力转移和农业增产两个角度探讨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农户经济福祉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农业社会化服务显著提高农户经济福祉,稳健性检验结果支持了这一结论。机制分析表明,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劳动力转移效应与农业增产效应,从而提高农户经济福祉。进一步分析表明,农业社会化服务对高采用程度、新生代的农户的正向经济福祉更为明显。由此,需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促进非农就业和农业增产两个方面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质量并提供配套支持,以提高农户经济福祉。
构建三大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基于生产要素视角
王佳美, 胡向东
2025, 0(1):  86-99. 
摘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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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现代化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基于理论分析与案例剖析,从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的框架出发,聚焦农业生产要素投入视角,运用多案例研究方法探讨构建现代农业三大体系的实现路径。研究发现: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的建设需要对传统生产要素进行现代化改造,增加现代要素的投入,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推动农业生产专业化、标准化、绿色化、智能化和可持续发展。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通过要素流动,促进小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的合作与联合,以社会化服务为支撑,带动小农户逐步走向现代农业。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构建以现代要素投入为主导,除资金、人才和管理方面的投入外,还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延长产业链条。因此,需深化制度创新与改革,促进农业生产要素高效流动与优化配置;加速现代要素融合与下沉,赋能传统农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构建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提升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能力。
新质生产力赋能农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基本逻辑、作用机理与关键路径
刘薇
2025, 0(1):  100-111. 
摘要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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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推动乡村振兴、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新质生产力作为新时代生产力发展的新型质态,其赋能农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逻辑梳理、机理解构与路径探索,有助于开创乡村振兴的新局面。基于理论逻辑、价值逻辑和现实逻辑阐释,以技术-要素-产业为切入点,解构新质生产力赋能农业生态产品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环节的作用机理。进一步提出新质生产力赋能农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路径:在生产环节,加强绿色技术与数字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在分配环节,强化调查监测技术和价值核算技术的研发与投入;在交换环节,提高数据要素供给质量、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在消费环节,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深度融合。
反垄断法下的市场力量分析:权重调校与逻辑重塑
江山
2025, 0(1):  112-126. 
摘要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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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垄断法下,市场力量是影响垄断行为是否可以达成、实施和产生实质性市场影响的关键。长期以来,关于市场力量的认知在定量与定性维度的权重上模糊不清,且形成市场力量单向决定竞争影响的固有模式,未能有效指引实践发展。要作出法律解释上的改善,首先,应当廓清市场力量的制度表达,确立市场力量分析规范的内在维度,于定量与定性之间考察市场份额作为指标的意义及其局限;其次,基于数字市场特性,在市场力量分析中吸纳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等关键因素后对传统评估因素作出的权重调校,并确认以竞争影响评估为中心的评估逻辑;最后,应当破除市场力量分析与竞争影响评估的单向决定关系认知,确立二者双向关联的外在逻辑,并据此重塑市场力量分析的规范构造和关键节点。
人工智能金融领域应用伦理风险及其法律治理
江军, 李牧翰
2025, 0(1):  127-136. 
摘要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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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人工智能在传统金融业务范畴中引发了颠覆性的变革,但其作为新型科学技术因素,在金融领域也造成了较为复杂的社会矛盾。人工智能的技术逻辑与现实中的伦理逻辑之间存在冲突,并且与相应的金融制度和监管机制之间存在不协调之处,形成了与传统金融领域中不同表现的伦理风险。人工智能的技术内核包括大数据、算法和自动化决策三个层面;上述技术内核在理论上对传统的金融理性等伦理基础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智能技术造成了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侵害、自决权代替、法律责任不明等影响。由此可见,人工智能金融伦理风险需要从法律层面切入进行现实化和根源化的解决。为此,应当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实施限制、对大数据基础进行审核、对算法进行有效的监测,以完成对人工智能伦理风险进行规避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