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地文件从财产类型、价值限制与确定程序三方面规范自由财产问题。确定财产类型时,无论采取纯概括式、纯列举式,还是列举式+概括式的地区,其文件都明确生活必需品与费用、特定人格物以及专属债权是债务人的基本生存保障;在主张自由财产应包含债务人发展所需物品的地方,文件还把“因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合理费用”列入其中。在价值限制上,部分文件笼统地把经济价值较大的生活必需品和人格物排除在外,还有部分文件对生活必需品的单项价值和自由财产的总价值进行限定。对确定程序,一般由债务人列出清单,经管理人调查核实、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后,由法院裁定执行,但对债权人会议未予通过的自由财产清单,不同试点的处理方式差异较大。各地自由财产制度以保障债务人生存权为基础,尊重债权人意愿,确定程序相似;但价值限制不明确,确定过程协商性不足,也缺乏适时调整的灵活性。统一个人破产立法中的自由财产制度应注重法定性与意定性、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使自由财产在种类和价值限制上更具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特殊需要实施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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