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发行要求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现行的有关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救济的制度尚不能全面保护受害的投资人。信托、保险、证券等不同的金融工具能够相互融合形成金融跨域,保险人可以跨域进入公司、证券领域加强治理与投资者保护,即可将保险人引入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而建立虚假陈述保证保险制度。保险人的介入能够保障责任人的赔付能力,为投资者供给权威信息,还可为市场增添有力的监督力量。在法理上,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具有可保性,足以为建立保证保险提供坚实法律基础,保险人具备进入此市场的充分意愿,保费应能保持在可负担的水平。在虚假陈述保证保险的具体制度建构方面,要注意构造合理的承保法律关系结构,明确可预期的理赔条件,限制保险人的免责事由,设置动态的保险赔付额度,赋予保险人追偿权,选择适当的监管机构,可考虑适用证券集团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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