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16, Vol. 0 ›› Issue (02):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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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育
YE Jin-yu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制定者多运用“单一模式”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复合模式”较少为制定者采用。“单一模式”强调一事一议,方便快捷、却又导致税收优惠形式过多、种类和数量繁杂。“复合模式”聚焦共性规则的一体化起草,虽可克服“单一模式”的诸多弊病,但又时常陷入规则设计不易、灵活性和机动性先天不足的困局。鉴于税制简化、税权控制和税收立法现实考虑,在未来税收优惠制定过程中,制定者一方面需要加大“复合模式”的使用频率,另一方面,格外需要统筹布局、稳步推进税收优惠的清理、规范和类型化。只有这样,才能建构起一个各位阶和谐有序、兼具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法性的税收优惠法律体系,进而督促税收优惠实现从“政策之治”向“法律之治”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