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24, Vol. 0 ›› Issue (3): 12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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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茜
AI Xi
摘要: 股权代持类型多样,有适法型代持,也有违法型代持。股权代持既能够活跃民间投融资,促进经济发展,也能成为洗钱和灰色利益交易的工具,给上市公司监管、股权纠纷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很多的困扰。在股权代持规制方面,由于理念不清,引入大陆法系隐名合伙理念的同时,却没有完全采严格的商事外观主义理念。在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规制方面,采全面禁止的规制理念,加之大陆法系的隐名合伙和严格的商事外观主义理念,本身在逻辑上就存在无法自洽的矛盾和冲突。同时,《合伙企业法》也未引入隐名合伙概念,各种规制理念相互矛盾,造成规制手段失灵,股权代持现象过多。英美法系通过增加股权透明度和显名化方面的规制理念,有着很好的启示。参考英美法系改革成果,可以及时按照FATF的要求改革《公司法》《证券法》,更新规制理念,增加股权透明度,迫使股权代持向显名化方向发展。可以引入重大利益持有人概念,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引导股权代持行为向健康方向发展,在不误伤有效需求的同时,遏制各种违法股权代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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