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20, Vol. 0 ›› Issue (6): 138-147.
陈幸欢
CHEN Xing-huan
摘要: 23部野生动物保护省级立法的904条规定中,义务性词频有1084次,是鼓励性、权利性词频的10倍以上,奖励规定缺失,导致保护主体权利义务失衡。同时地方立法条文重复国家立法,且有相互重复,导致其缺乏地方特色和创制性。新冠肺炎疫情之前,超四分之一的省级立法无涉疫规定。优化路径在于,立法前必要性审查和立法后质效评估。增加奖励性条款至比例不低于10%,借鉴美国《莱西法案》的规定,对举报者的奖励额度,采用执法收入提成,加最低额度保证的模式。地方立法中的创新规定,如将饮食服务部门列为保护职能部门、收缴收容的野生动物放归前检疫、保护主管部门的支持起诉和起诉制度,吹哨人奖励制度等,《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时可借鉴。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