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19, Vol. 0 ›› Issue (02):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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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刚
XU Gang
摘要: 中国信托登记程序规则的缺失已深深影响信托业的发展,需进行体系化设计。比较法上,与中国情况较为类似的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信托登记程序规则借鉴意义较大,应充分参考。对于信托登记机构设置,应在中短期内奉行“实质分散登记,形式统一窗口”模式,远期随着中国统一的财产登记机构的形成而进行统一的信托登记。信托登记申请应充分吸收“共同申请为原则,单独申请为例外”的比较法成熟规则。信托登记的审查应抛开抽象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争,而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信托登记申请与审查规则的设计实施均应考虑与既有登记体系的衔接,按“渐进式”思路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