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19, Vol. 0 ›› Issue (02):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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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盛
LIU Sheng
摘要: 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包含以国家为主体达成的国家间立法和非国家行为体之间协商出现的私政府立法两种。故而中国对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的参与应当遵循国家主体参与和金融机构主体参与的并行路径,前者要求综合运用一揽子博弈或早期收获的立法方式,以及双边、区域和多边等多头并进的立法模式;后者则主要体现为一种逐步参与的策略。两者之间呈现出一种互相影响、互为动力的正相关之关系。在具体战略方面,则需要从过去的积极参与转变为参与规则和主导规则并重,通过构建或参与相关的国家间立法和私政府立法来主动发出中国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