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16, Vol. 0 ›› Issue (04):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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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乃梁
LIU Nai-liang
摘要: 身处议价时代的消费者具有极其鲜明的权利诉求。市场结构的剧烈变化导致价格形成的反规律性,消费者议价行为名存实亡。既有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重视权利类型的增量供给,忽视从以价格为代表、从具体市场要素出发的存量改进,权责不清晰造成消费者议价权的行使障碍。公平与法治的社会改革与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为消费者议价权的实现提供了理念支撑与平台基础。消费者议价权的制度维护应当在弱势保护、信息公开与责任落实的理念前提下,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的群体议价优势,依仗价格调控措施实现畅通议价,通过垄断价格规制与消费者公益诉讼促进新型消费者权利的法律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