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09, Vol. 0 ›› Issue (03): 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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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农地立法中的四大关系

黄 忠   

  • 发布日期:2021-01-21
  • 作者简介:黄 忠,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主要从事民法、土地法学研究。

  • Published:2021-01-21

摘要: 地方农地立法应依据地方的需求,大胆进行制度创新。但中央仍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农业企业发展需要的《农业企业法》。施行农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制,固然可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双重目的。但面对庞大的剩余劳动力及土地股份化的社会风险,当务之急是先实行土地互换以整合土地资源。生态效益的问题,仅凭农民自身是无法解决的,有必要对此进行制度层面的设计。农户为主体的家庭经营仍能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组织结构的创新不能完全摒弃农户这个最基础的构成要素。所以,在当前的农地立法中,效率目标应当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主要依靠市场来实现,而不能由政府强制推行。

关键词: 农地制度,多样化,农地承包经营权,成员权,股份制,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