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财经 ›› 2016, Vol. 0 ›› Issue (08): 390-.
王杰茹,岳 军
WANG Jie-ru, YUE Jun
摘要: 法治和责任制构成监督强大政府的有效机制。作为现代财政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现代财政监督应是监督主体宽泛、覆盖政府行为全过程的“大监督”。这是实现人民民主权利、体现公共权力受托责任、构建法治财政的必然选择。相比发达国家,当前我国财政监督在立法层次、监督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建设都比较落后,始终没有建立绩效监督指标体系。在新形势下,一方面加快法治化进程,提高财政监督立法层次,明确监督行为合法、监督要件法定、监督要件明确和违法处罚原则。另一方面,强化各财政监督主体的责任,建立财政信息披露机制,将绩效评价与财政监督有机融合,依靠群众评价,重视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