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隐性债务风险之险,恰在于“隐”,是地方政府利用隐性金融分权扩张债务的结果。隐性金融分权之“隐”,体现在中央统一规范的金融制度安排之外,地方政府之间就金融资源的配置权和控制权进行自主划定与分配的一系列非规范的隐性金融制度安排,是促成地方债务非理性扩张的重要途径。地方政府借助地方金融机构、融资平台、影子银行、PPP项目、国有企业等可控平台,通过城投债、政府购买服务、融资租赁以及其他非标融资方式等途径进行举债融资而形成与地方政府相关联的债务,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平衡下各利益主体大肆获取经济利益的结果。因此,为了防止地方债务非理性扩张,不仅要做好地方政府的财政和政治激励,更要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金融关系,做好金融监管,实现隐性金融分权向市场化金融集权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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