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财政学作为公共经济学的分支,固然有其运行的规律,然而法学对“公共财政”的理解,不应是技术化、工具化一般的单调。公共财政的价值旨在纠正市场失灵,这是其产生的制度性根源。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如果仅仅将财政的公共性对应于市场失灵的若干方面,而模糊了与其应有的理念、价值层面的直接联系,也恰恰是一个必须认识并走出的误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公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点,对于中国财政法治建设而言,可谓直接指明了发展的目的和归宿。[8]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安全运行和社会的平稳发展以及公民的福利保障仍要靠国家财政权力的有效运作。因此,公民的自由发展权仍有赖于国家财政权的有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