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田杰棠,刘露瑶. 交易模式、权利界定与数据要素市场培育[J]. 改革,2020,(7):17-26. [2] 王镭. “拷问”数据财产权——以信息与数据的层面划分为视角[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104-116. [3] 梅夏英. 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J]. 中国社会科学,2016,(9):164-183+209. [4] 吴伟光. 大数据技术下个人数据信息私权保护论批判[J]. 政治与法律,2016,(7):116-132. [5] 李爱君. 数据权利属性与法律特征[J]. 东方法学,2018,(3):64-74. [6] 程啸. 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J]. 中国社会科学,2018,(3): 102-122+207-208. [7] 龙卫球. 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J]. 政法论坛,2017,(4):63-77. [8] 龙卫球. 再论企业数据保护的财产权化路径[J]. 东方法学,2018,(3):50-63. [9] 丁晓东. 数据到底属于谁?——从网络爬虫看平台数据权属与数据保护[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5):69-83. [10] 魏建,周林彬. 法经济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55、75. [11] 刘梭,项德军. 浅析范围经济的经典定义[J]. 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8):393. [12] [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M]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M]. 萧琛. 译. 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2:106. [13] 牛彬彬. 个人数据权效力体系研究[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20,(5):134-147. [14] 王成.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模式选择[J]. 中国社会科学,2019,(6):124-147. [15] 陈永伟. 数据产权应划归平台企业还是消费者?[J]. 财经问题研究,2018,(2):7-9. [16] 费方域,闫自信. 大数据经济学视域下的竞争政策[J]. 财经问题研究,2018,(2):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