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25, Vol. 0 ›› Issue (1): 127-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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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军1, 李牧翰2
Jiang Jun1, Li Mu-han2
摘要: 虽然人工智能在传统金融业务范畴中引发了颠覆性的变革,但其作为新型科学技术因素,在金融领域也造成了较为复杂的社会矛盾。人工智能的技术逻辑与现实中的伦理逻辑之间存在冲突,并且与相应的金融制度和监管机制之间存在不协调之处,形成了与传统金融领域中不同表现的伦理风险。人工智能的技术内核包括大数据、算法和自动化决策三个层面;上述技术内核在理论上对传统的金融理性等伦理基础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智能技术造成了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侵害、自决权代替、法律责任不明等影响。由此可见,人工智能金融伦理风险需要从法律层面切入进行现实化和根源化的解决。为此,应当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实施限制、对大数据基础进行审核、对算法进行有效的监测,以完成对人工智能伦理风险进行规避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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