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源于美国判例法的反向混淆行为,因为被早期案例认为属于影响商标来源识别功能而被认定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中国法院也借鉴了这一法律规制路径。梳理美国针对反向混淆的判例可以发现,由于美国《兰哈姆法》既规范商标侵权也防止不正当竞争,两种规制诉求可以同时提出。因此“反向混淆”究竟是商标权体系下的概念还是反不正当竞争体系下的概念值得进一步考究。由于中国的商标法体系是以制止混淆为基本出发点,核心在于保护在先商标所积累的商誉,但反向混淆并未利用在先商标的商誉,只是阻碍了在先商标发挥其识别来源的功能,在此情形下将反向混淆行为视为商标权侵权行为难以形成逻辑闭环。实际上,反向混淆所侵害的利益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通过比例原则可以确定反向混淆所侵害的原告利益是需要保护的,同时反向混淆也具有一定的商业阻碍效果,在此情况下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反向混淆,按照未类型化不正当竞争标准进行判断,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