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民法理论体系是从大陆法系“移植”来的,主要是继受德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理论而建立起来。中国现行法没有以物抵债制度相关规定,但是司法实践出现大量的“以物抵债”案例,由于传统民法中代物清偿制度固有的缺陷与不足,以及代物清偿与以物抵债制度的混用,使得上述案例裁判规则较为混乱,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亟待从理论上进一步理清。从本质上讲,以物抵债行为是诺成性清偿契约,清偿性是它与债的标的更新的主要区别,它的外延可以涵盖“现实受领他种给付型”的传统代物清偿、代物清偿预约、新债清偿等概念范畴,从而更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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