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20, Vol. 0 ›› Issue (2): 128-136.
熊玉梅
XIONG Yu-mei
摘要: 基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提出的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务中,法院裁判不一,裁判理由各异。究其原因,是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认识不一所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具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法律行为,与一般财产法律行为不同,应该优先适用《婚姻法》;认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与法律上的可行性,与第三人利益保护不相违背。法院在审理基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提出的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时,可从不动产登记簿、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效力以及第三人利益审查等方面厘清裁判思路。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下,该协议约定的不动产归属人是物权人,一般情形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不动产实体权益。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