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19, Vol. 0 ›› Issue (01):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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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志刚1,王小兵2
WANG Zhi-gang1, WANG Xiao-bing2
摘要: 对于《物权法》第29条直接赋予遗赠以物权变动效力的做法,否定论所提出的各项批评值得商榷。在现行法之下,直接赋予遗赠以物权变动效力并不会造成明显的体系冲突和给交易安全带来危害,反倒可以更好地贯彻因遗赠而生的物权变动原则上应与因遗产分割而生的物权变动保持规则适用上的一致性的法理,因而是值得肯定的。在因继承而生的物权变动已被解释为溯及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情况下,对于《物权法》第29条所规定的“受遗赠开始时”也应做溯及主义的解释,即因受遗赠而取得的物权应被解释为溯及于遗赠人死亡时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