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18, Vol. 0 ›› Issue (05): 182-.
• • 上一篇
冯铁拴,熊 伟
FENG Tie-shuan, XIONG Wei
摘要: 资源税法横亘资源法与传统税法,在资源税扩围背景下,其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这一目的与属性更加突出,甚至跃居主导地位,从而使其立法模式的选取较之于传统税法更具特殊性。资源税立法模式的选取亦应在资源法代表的分散模式与传统税法代表的综合模式之间寻求平衡。综合模式下,资源税立法面临立法目的以及税制要素提取技术障碍;分散模式下,资源税立法则面临立法冲突以及政治接受难题。二元并立模式作为综合模式与分散模式的折衷,较之于综合模式有着技术可行性,较之于分散模式则有诸多的制度优势,是资源税扩围后可供选取的最佳立法模式。二元并立模式的实质则是将水资源作为税目整体并入现行资源税立法中,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则另起炉灶,出台专门的生态保护税法加以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