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18, Vol. 0 ›› Issue (03):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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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力,杨 绎
ZHANG Li, YANG Yi
摘要: 作为人口城镇化配套措施的农民自愿退出农村地权,与现有法律制度在适用范围、自愿性、补偿标准等方面均有出入。这揭示了现有物权体系对被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所推动的,农村地权体系向身份型与市场型双向分化趋势的回应与调整能力不足,也反映了地方政府在推动人口城镇化过程中遭遇的转户农民与非农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两难。通过“三权分置”改革,并借助将农村集体组织改组为特别法人,可促使经营权自传统承包经营权的分化而出,以及剩余承包权向法人成员权的转化,进而形成转户农民有偿退出经营权,并有条件保留法人成员权的利益分配方案,以作为人口城镇化背景下农民自愿退出农村地权的规制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