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18, Vol. 0 ›› Issue (03):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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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 辉,张满洋
DENG Hui, ZHANG Man-yang
摘要: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起诉权进行了配置,形成了由环保社会组织和各级人民检察院两大类主体均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格局。但这一配置未将行政执法作为起诉前置程序,导致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僭越;对环保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设置了起诉权顺位安排,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周期迟滞。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对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权进行重置:一方面应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进行再造,适度引入行政执法前置程序;另一方面则应取消环保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权顺位安排,二者皆可独立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