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17, Vol. 0 ›› Issue (06):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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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忠奎
ZHAO Zhong-kui
摘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标的物应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这是当前中国改革政策精神之体现。《物权法》已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但在“三权分离”的背景下,《物权法》关于土地经营权权利属性规定阙如,将直接影响流转后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性。未来立法应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物权塑造,而非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在此基础上,从地上农作物的处置、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抵押权登记、抵押期限以及抵押权的实现等方面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之构建乃系统性工程,故行之有效的配套制度跟进亦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