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15, Vol. 0 ›› Issue (06): 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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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玉梅1a,罗昌瀚1b
XIONG Yu-mei, LUO Chang-han
摘要: 不动产登记制度,既是法律制度,也属于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正式制度,不动产登记是公示不动产权利及其变动的制度,对保护财产权利和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公示和交易安全为价值目标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大清民律草案》中首次引入中国,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完全建立。新中国成立后,不动产登记制度历经了僵滞和重建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处于僵滞时期。1978年以后,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逐渐回归市场化,登记机构逐渐由登记管理者向登记服务者发展,登记职能逐渐由管理职能向物权公示本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