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14, Vol. 0 ›› Issue (05): 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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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刚,刘 芳
ZHAN Shan-gang, LIU Fang
摘要: 发回重审乃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错误判决的手段之一,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科学构建发回重审事由,有利于发回重审功能的实现。分析发回重审事由设计的理论依据,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是发回重审的唯一事由,事实认定不清不能单独作为发回重审的事由。《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关于发回重审事由的设计有违诉讼法理,欠缺正当性。应当区分严重程序违法与一般程序违法而设定发回重审的事由,前者乃绝对的发回重审事由,后者只有在影响裁判结果且以维持审级制度为必要的情况下,才构成发回重审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