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14, Vol. 0 ›› Issue (04): 527-.
• •
袁明圣
YUAN Ming-sheng
摘要: 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各国宪法的重要原则,也是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自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税收立法权授予国务院以后,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立法权已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行使外,绝大多数税种的立法都是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进行的。随着1984年授权决定的废止,税收行政立法的法律基础已不复存在,税收立法权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回归已刻不容缓。在此情形下,国家立法机关应切实履行其立法职责,尽快以国家立法代替原来的行政立法,切实保护人民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