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14, Vol. 0 ›› Issue (01): 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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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泉
LIU Xiao-quan
摘要: 国民政府统治确立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章,对地方公债的发行程序、发行用途、所得款项、偿还基金等做了规定,并以此为依据对地方公债进行了监管。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定对各省地方公债进行接收和整理,并规定1942年起各省不得再发行地方公债。国民政府对地方公债的监管,本质上是对地方财政的监管,作为近代中国对地方公债最全面、最系统的监管,一定程度上结束了地方公债的紊乱情形。对地方公债的接收及整理,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对地方财政的控制,适应了战时财政的需要,理论上也有利于维护政府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