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12, Vol. 0 ›› Issue (04):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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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艳娟
MIAO Yan-Juan
摘要: 内部控制发端于会计、审计领域而升华于公司治理领域,用法律手段对传统领域的内控进行要求已成各国共识,如何以法律手段对公司治理层面内控进行要求尚存在不同的做法和争议。除FCPA、SOX等法律外,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联邦量刑指南等也涉及内控且对内控的要求有从传统领域向公司治理领域拓展的趋向;欧盟各成员国主要通过公司治理准则而非法律对公司治理领域内控进行要求,但具有法律效应的欧盟指令对不同领域内部控制有要求。中国应借鉴欧美经验,在修订相关法律时将不同领域的内控要求嵌入相关法律,以确保法与法之间的相互协调和支持,同时免除内控规范实施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