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12, Vol. 0 ›› Issue (01): 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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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超
LI Chao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民间资本得以迅速积累,其数量已经达到了足以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程度,今后民间资本利用的好与坏将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然而近年来由于民间资本引导的缺位,大量民间资本扮演了“破坏者”与“受害者”的角色,给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基于此,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特殊时期,必须加强对民间资本的引导。民间资本引导须法律先行,这不仅已具备必要性与正当性,同时也具有了实际的可行性,其实现路径也已渐渐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