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大量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保险利益的相关规定不能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保险利益不仅决定着保险合同的效力,更是决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损害发生、复保险、超额保险、保险合同利益转移等的重要因素。可以说,保险利益在保险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经济性保险利益提出之前,各种学说实际上认为保险利益是通过保险标的而表现出来的各种法律上的权利,也即法律上保险利益。法律上保险利益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缺陷,在理论上也不符合保险制度的本质。为了弥补其缺陷,采用经济性保险利益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