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08, Vol. 0 ›› Issue (02): 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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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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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其中作为本罪前提的犯罪即本犯在本罪犯罪构成中起着非常重要作用。本犯的犯罪主体无论是正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成立本罪并不要求本犯也必须成立犯罪,只要符合本犯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并具有实质的违法性就够了。本犯是否受到处罚并不影响其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也不影响本罪成立。
关键词: 赃物罪,犯罪构成,本犯
杨金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犯罪构成中本犯的作用[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8, 0(02): 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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