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07, Vol. 0 ›› Issue (06):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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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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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政是指以宪法、民主为前提,以法治等手段控制国家权力为核心,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支撑宪政的基本理念包括民主、法治和人权。刑法解释目标观中的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和折衷主义的解释论都与宪政的基本理念不完全吻合。中国应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刑法解释目标观,因为它吸收了哲学解释学中“前见”、“视域融合”等合理因素,符合刑法解释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发扬司法民主,并且符合宪政的法治、人权保障理念。
关键词: 宪政,刑法解释目标,哲学解释学,主客观相结合
黄奇中. 论宪政维度的刑法解释目标观[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7, 0(06):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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