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07, Vol. 0 ›› Issue (04): 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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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证券欺诈因果关系及证明责任比较研究

毛玲玲   

  • 发布日期:2021-01-21
  • 作者简介:毛玲玲,北京大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师,研究方向:刑法基础理论,公司刑事责任,证券市场刑事责任。

  • Published:2021-01-21

摘要: 证券市场上,客观现象之间的错综复杂性更加决定了证券欺诈因果关系理论的复杂性。在美国,适用“推定信赖原则”大大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有利于被告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对于维护投资者的诉权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中国没有特别规定证券欺诈的因果关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民事案的原告,还是刑事案的控方,要证明损害事实与证券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非常困难。在面对举证责任的难题时,没有必要裹足自缚,将出路限于“推定信赖原则”。世界恒动,个案迥异,时移势易之下,它不可能是解决证券欺诈因果关系问题的“普适”公式。对于证券欺诈的因果关系和举证责任或严格或宽松,可以倡导多元化的思路。

关键词: 证券欺诈,因果关系,推定信赖,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