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财经 ›› 2012, Vol. 0 ›› Issue (07):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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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才
LI Min-cai
摘要: 我国新股发行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行政监管力度较弱,法律风险水平较低,而核准制并不是主要原因。因此,我国发审方式改革的关键不是从核准制转变为注册制,而是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有效地约束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包括加强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的行政监管;健全民事赔偿法律制度,提高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的法律风险;完善发行上市相关配套制度,比如提高审核透明度、完善退市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