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财经 ›› 2012, Vol. 0 ›› Issue (06):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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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秀星
HE Xiu-xing
摘要: 政府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能的权力可分解为审计立项权、审计取证权、审计报告权及处理处罚权等。然而受制于审计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现状,当前多种审计权力的行使主要集中于业务部门。由于分权制衡的有效性不足,机会主义行为很有可能发生,审计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方式已成为当前影响政府审计质量的关键性因素。因此,通过机构改革与创新,形成审计权力的相对分离与制约机制,增加审计透明度和审计权力监督效果,减少审计合谋与过滤行为,对保障审计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