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实现路径问题,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应将税权下放以增强地方财力。这种观点既不符宪政制衡原则,也缺乏中国具体国情基础。清末财权下放的惨痛经历即是该论断的一个有力佐证。而透过清廷末期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权关系演变,其清晰地昭示出: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要义在于保持宪政制衡;政府间财政权关系的调整路径,还可借助人事权调整实现。所以,本着宪政制衡原则与经济激励相融和的目标要求,以及秉持区域差异与地方主体功能定位的发展导向,我国当下政府间财政权关系的调整,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目标的达成,其实现路径与政策重心应在于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而不在于地方自主税权的构建。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要从根本上达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终极目标,政府间财政关系要具备自我执行功能,还需以宪政制衡为要,配套实行人事权方面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