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社会奠基于受托责任网络之上,职业会计师作为受托责任信息供给链上的关键主体,其职业服务质量影响着受托责任之界定、履行和解除。会计职业道德是职业服务质量的决定因素之一,其性质是职业会计师与社会公众所“签署”的一份关于职业服务质量的隐性的公共合约,其内容是对职业会计师与利益相关者之间交互行为方面的约定。会计职业道德合约的实施需要在自我履行和强制履行之间取得一种恰当的平衡,前者主要包括中止交易、自我管制和声誉机制,后者主要包括独立管制、政府管制和法律责任。强制履行机制的适当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拓宽自我履行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