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08, Vol. 0 ›› Issue (01): 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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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择、个人产权及其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胡洪曙   

  • 发布日期:2021-01-21
  • 作者简介:胡洪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在站博士后,主要从事财税基础理论及其制度创新研究。

  • Published:2021-01-21

摘要: 本文认为,公共选择是实现村民自治的核心机制。这一结论主要是基于如下的认识:政治主体和经济主体在“经济人”假说上的同一性;集体行动的背后总是能找出个人的动机;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可以应用交易行为的同一分析框架。进一步说,完整的个人产权,尤其是农村土地产权,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动力与前提条件。所以,村民自治的构架应该按照明确个人产权→个人利益驱动→自由、独立的决策的思路去建立。

关键词: 公共选择,个人产权,农村土地产权,村民自治,政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