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09, Vol. 0 ›› Issue (04): 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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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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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愿性是调解正当化的基础及首要原则。调解自愿原则有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含义,即诉诸调解程序的自愿和接受调解结果的自愿。很多国家在调解启动程序自愿上出现严格解释的倾向,针对某些类型案件进行强制调解的立法与实践,反映出扩大调解适用的司法政策,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强制调解应该受制于程序正当性和有效性的要求。中国近几年也出现了强制调解的立法与实践,为在保护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前提下真正发挥出强制调解的功能,在条件成熟时,应该对强制调解的范围、模式等进行适当调整与完善。
关键词: 自愿原则,强制调解,程序利益,实体利益
李德恩. 强制调解之法理与实践[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9, 0(04): 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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