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14, Vol. 0 ›› Issue (04):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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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可1,2,田治威1,李 伟1
HU Yu-ke1,2, TIAN Zhi-wei1, LI Wei1
摘要: 通过对2012年度林业上市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要求披露的林业生物资产会计信息的分析,结果发现,大部分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林业生物资产会计信息披露存在欠规范、可比性不足和披露不够充分等问题,而林业生物资产增值信息和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信息披露方面更是缺乏。因此,应通过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两方面的相关措施来完善我国林业上市公司生物资产会计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