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15, Vol. 0 ›› Issue (04):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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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 茜
AI Qian
摘要: 尽管《物权法》立法之初,就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应采何种立法模式,就有过激烈的争论,但最终中国采用了类似德国的登记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大多立法专家一般认为,采用登记要件主义具有维护交易安全、明确产权关系、促进不动产的案件审理、加强对不动产行政管理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优势。但是此种立法模式在维护交易安全、明确产权关系、加强对不动产行政管理和税收征管等方面,并非如立法专家所言,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反而是存在与老百姓的现实生活习惯相背离、容易导致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违背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同时也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不少的法律困境。而立法如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则易于克服上述弊端,得到普通百姓的认可、尊重和遵守,希望将来中国修改《物权法》能对此种立法模式给予足够的考虑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