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15, Vol. 0 ›› Issue (06):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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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忠奎
ZHAO Zhong-kui
摘要: 在中国《物权法》采纳物权法定原则的大背景下,各地展开的农地抵押探索活动,实质上是一种渐进式“试错”行为。农地抵押地方“试错”行为与法治建设并不相悖,这是其存在的正当性依据,而农地财产功能的挖掘、农村内生金融之构建,也呼吁该种“试错”行为出现。农地抵押地方“试错”行为并非没有局限,需要在“试错”的主体、程序、期限等方面受到限制。在具体的农地抵押地方“试错”行为中,应扭转对财政的过分倚重,适度放开农地抵押参与主体,通过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充分挖掘农地财产功能,推动农地抵押实质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