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16, Vol. 0 ›› Issue (04):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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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辉煌1,郑永年2
LIN Hui-huang1, ZHENG Yong-nian2
摘要: 新型城镇化要求“以人为核心”,切实维护各方主体的权益。从整体上讲,集体土地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失地农民、远郊农民和城镇居民的利益。土地私有化不仅无益于农民的团结反而使农民陷入分崩离析的境地,从而丧失与地方政府和资本谈判的能力;在遭遇天灾人祸时,农民更容易将土地一卖了之,失去土地使大批农民几乎是永远地背井离乡,向大城市集聚,导致多种多样的“城市病”。另外,在当前法治不健全的背景下,尤其是地方政府存在强烈的土地财政需求和工商资本对于寻求新的投资市场的迫切愿望,贸然推动大规模的农地国有化,有可能引发新一轮的政府与资本联合圈地从而造成农民失地的严重后果。由此可见,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土地私有化或国有化方案皆不可取,更为稳妥的做法是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从而确保“耕者有其田”和“居者有其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