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18, Vol. 0 ›› Issue (02):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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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 玲1,曾杨欢2
YU Ling1, ZENG Yang-huan2
摘要: 药品领域超高定价原因错综复杂,社会各界对此非常关注,反应强烈。此起彼伏的反垄断执法案件彰显了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治理药价虚高的决心,但由于情况复杂,一时偏见与误区难免泥沙俱下,褒贬不一,治理效果也相去甚远。药价虚高的治理应建立在正确归因的基础上,要“因药而异”、对症下药并“分而治之”。在国家医药体制改革总体框架下,对于市场供给明显不足的孤儿药领域,政府应该给予产业扶持、激励,此间的高价行为交由《价格法》治理;对于市场供需平衡的普通药品领域,超高定价行为的治理应该遵循《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治理。执法中的重点或者痛点包括:相关市场的界定、高价的认定、救济方案的选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