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2018, Vol. 0 ›› Issue (06):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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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骏
ZHOU Yu-jun
摘要: 西方传统的程序性审查多与实体性正当程序有关。在中国,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合法性审查,并不具备类似实体性正当程序的实体性意义,而体现为一种纯粹的立法程序规范要求。目前,中国地方性法规审查的研究缺乏直接针对程序审查基准问题的讨论。《立法法》第九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构建了中国程序合法性审查基准的双重层次——地方立法程序规范和立法程序合法性框架。立法程序合法性框架具体包括对程序性立法权的权限要求和提案的形式要求、审次制度、专门委员会审议、统一审议、单独表决等立法基本程序。审查基准不仅存在于法规范中,也应当在地方立法的实践中得到重视并予以遵循。其规范化和体系化的结果,有待于在实践中予以进一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