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财经 ›› 2014, Vol. 0 ›› Issue (09): 1733-.
• • 上一篇
蒋尧明
JIANG Yao-ming
摘要: 文章基于各国普遍遵循的证券法律法规,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执业合伙人与监管合伙人,项目合伙人与其管理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其他项目组成员,项目合伙人与咨询人员、专家,项目合伙人与合伙人会议、合伙事务管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各职能机构合伙人之间的民事责任的配置问题进行研究。目的是为了建立起事务所内部合理的、责权利协调一致的民事责任配置机制,从而有效遏止合伙人的造假动机,从根本上提高审计报告的供给质量。